《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计政策〔2000〕868号/九部委令2013年 第23号)

浏览次数:894    作者:aa    发布时间:2010-01-04    字号:        

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

计政策〔2000868

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新疆兵团计委:

  

为了规范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发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的有关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和《中国采购与招标网》(http://www.chinabidding.com.cn)为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的媒介。其中,国际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在《中国日报》发布。

2000年7月1,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按照《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国家计委第4号令)的规定在上述指定媒介发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觉规范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发布行为。


附:指定媒介通讯地址

○○○年六月三十日

 

  附:指定媒介通讯地址
    中国日报: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15号中国日报社(100029

    电 话:010-64924488转广告部

    传 真:010-64918637

    中国经济导报:北京市宣武区广内大街315号信息大厦中国经济导报社(100053

    电话及传真:010-63691830

    中国建设报:北京市西城区中国建设报社(100037

    电话及传真:010-68311587

    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33号通泰大厦B603100032

    电 话:010-880868828808688388086884

    传 真:8808689588086924             

        e-mail:network@globlink.com.cn

说明:其中红标内容为根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九部委令2013年 第23号)规定修改后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