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代理机构应何时查询投标供应商的信用记录?
采购代理机构应何时查询投标供应商的信用记录?
案例回放
2016年10月,某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中标结果公告后,排名第二的B公司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理由是:排名第一的A公司在“信用中国”网站上的信用记录显示为失信被执行人,因此,A公司不应成为中标供应商。B公司同时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了附有“信用中国”关于A公司的信用记录截图的质疑函。
采购代理机构受理质疑后,组织原评标委员会一起对A公司的信用记录进行了复核。发现B公司提供的证明情况属实,且A公司的失信被执行人信用记录发布时间是在本次采购项目的开标时间之前,应当为真实有效的信息。采购代理机构与评标委员会探讨后一致认为,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文件的要求,取消A公司的中标资格,拒绝A公司继续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引出问题
1、采购代理机构应何时查询投标供应商的信用记录?
2、使用供应商的信用记录时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专家点评
诚实信用是政府采购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规定,自文件颁布之日起,应当在所有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开始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及评审专家进行守信激励、失信约束。
本案例中,采购代理机构由于未按照文件规定,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查询,使得失信被执行人成为中标供应商,所幸有供应商提出质疑,最终避免了失信被执行人成功获得政府采购项目。其他采购代理机构应引以为戒,严格落实《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为政府采购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那么,在哪个环节去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最为合适呢?一些地方监管部门已经明确了对信用记录的查询方式和使用规则,例如:河南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供应商递交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时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湖南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有关信用主体标识码登记及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对供应商进行资格性审查时,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印发的《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有关信用主体标识码登记及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前,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中标、成交供应商信用进行查询”;天津市财政局印发的《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和使用信用记录及做好有关主体标识码登记工作的通知》中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信用信息的查询应当在项目评审过程中进行,对单一来源采购供应商的信用信息查询应当在单一来源采购公示前进行”;郑州市财政局印发的《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在资格预审环节和评标阶段的资格性检查环节,对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和信用记录进行从严审查”。
为了减少查询的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笔者建议,未出台查询方式和使用规则相关要求的地方,在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后、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前,对中标(成交)供应商信用进行查询。
对于问题二,有以下几个要点在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时需要注意:
一、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时,就应当明确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渠道、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内容。
二、对失信主体既要惩戒到位,也要防止造成“误伤”。查询信用记录时,要看负面记录、受罚记录的具体内容,有的失信行为并未达到“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标准,是无须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使用信用记录时一定要研究清楚、判断准确。
三、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方式,如将查询网页及内容进行截图或拍照,以作证据留存,供日后调阅档案使用。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
(三)信用记录的使用。
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内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 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