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定投标人的报价是否合理
某县直事业单位办公家具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投资规模约800万元,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评标办法为综合评分法,采购配置清单(采购需求)包括沙发、茶几、柜子、桌子、椅子、智能档案柜等100余项内容。本项目于2019年9月16日在某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A公司被确定为中标供应商。
9月19日,投标人B公司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称A公司在本项目投标中关于智能档案柜的报价过低,属于明显恶意低价竞标,应作无效标处理。其理由是:关于本项目50组智能档案柜的报价,A公司仅为30万元,B公司为120万元,另外4家投标人均为100万元及以上。质疑人要求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评标委员会复评,并对A公司作无效标处理。
9月23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组织本项目原评标委员会针对B公司的质疑事项进行了专家论证。评标委员会经论证认为,A公司投标总报价406万元属于有效报价(注:其他5家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均为600万元及以上),不能认定其为恶意低价竞争;至于A公司智能档案柜报价只是其投标文件采购配置清单100余项中的1项,不能因为此分项报价较低就认定其投标总报价为无效报价。9月25日,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论证意见对B公司的质疑事项作出答复,认为其质疑事项不成立。
10月8日,B公司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政府采购监督部门提起投诉。政府采购监督部门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以下简称“94号令”)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中标供应商等当事人发出了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各当事人进行了书面答复,均认为A公司投标总报价406万元属于有效报价,不能以其100余项分项中的1项报价较低而认定其为恶意低价竞争。政府采购监督部门在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证明材料、被投诉人和相关当事人的答复意见及证明材料进行了书面审查后认为,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故不能成立,并于10月12日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书》,驳回了投诉人的投诉。
11月5日,B公司因对政府采购监督部门处理不服,又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2月3日,某县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判决驳回B公司的诉讼请求。此后,B公司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未再上诉。
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中标供应商A公司的报价是否属于恶意低价竞争,下面笔者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1.评标委员会的论证意见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2.采购人的答复及监督部门的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启示
1.判定投标人的报价是否合理的一般规定
2.判定投标人的报价是否合理的注意事项
3.87号令第六十条规定的相关解析